查看: 6|回复: 0

致同提示:2026年3月技术快讯

[复制链接]

2246

主题

2302

帖子

330

积分

认证VIP

积分
330
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月技术快讯》的内容主要涉及:
  
  会计快讯,重点关注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最新进展。
  
  审计快讯,重点关注中国审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和香港审计准则、美国PCAOB准则等的最新进展。
  
  监管法规快讯,重点关注中国内地、香港和美国有关监管法规要求的最新进展。
  
  会计
  
  中国会计准则(PRC GAAP)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主要规范了两个问题,分别是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以及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反馈意见截至日期是2026年4月10日前。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最新资讯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26年3月会议事项
  
  IASB于2026年3月24-25日举行了会议。会议事项如下:
  
  >工作计划概览
  
  IASB工作计划更新
  
  >研究和准则制定项目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的实施后审议
  
  权益法
  
  >维护和一致性应用项目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26年3月工作计划
  
  IASB在2026年3月会议后更新了其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准则制定项目
  
  -摊余成本计量 — 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发布征求意见稿。
  
  -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及减值 — 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决定项目方向。
  
  -权益法 — 预计将于2026年6月(原为2026年3月)决定项目方向。
  
  -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 — 预计将于2027年发布修订终稿。
  
  -费率管制活动 — 预计将于2026年5月在准则层面进行修订。
  
  -风险缓释会计 — 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31日。
  
  -现金流量表及相关事项 — 预计将于2027年发布征求意见稿。
  
  >维护项目
  
  -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IAS 28))— 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20日。
  
  -准备——针对性改进 — 预计将于2026年6月(原为2026年第二季度)决定项目方向。
  
  >研究项目
  
  -无形资产 — 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决定项目方向。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的实施后审议 — 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发布项目总结和反馈声明。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套期会计的实施后审议 — 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发布信息征询函。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2026年3月会议事项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于2026年3月17-18日举行了会议。会议事项如下:
  
  >解释委员会的初步议程决议
  
  -控制权的重新评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
  
  >供IASB审议的议程决议
  
  -集团内部货币性负债(或资产)产生的汇兑差额的分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IFRS 18))
  
  -在购电协议下使用电池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
  
  -公允列报及遵循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IAS 1))
  
  -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评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IFRS 18))
  
  -按性质披露费用的要求范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IFRS 18))
  
  -管理外汇风险的衍生工具的利得和损失分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IFRS 18))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 12)中关于非所得税费用或所得税收益的税款或其他费用的列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IFRS 18))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IFRS 18)对解释委员会议程决议的更新
  
  >其他事项
  
  -单一投资者基金的控制评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套期会计的实施后审议
  
  -解释委员会工作进展
  
  审计
  
  中国内地
  
  中注协提示防范频繁变更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
  
  2025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进入关键阶段,监管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在短期内频繁更换年报审计机构,特别是临近年报披露截止日变更审计机构,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年报审计项目,对资源和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示承接相关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在执行审计时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严格执行执业准则。
  
  北注协关于征集2025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年度分析工作部署,持续跟踪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成效,精准梳理准则实施过程中的难点、疑点及共性问题,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完善准则实施闭环指导工作机制,结合中注协相关工作要求,2026年3月24日开始向各会计师事务所征集2025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相关材料。
  
  北注协关于开展2025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财务信息管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关于开展2025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会协〔2026〕7号)要求, 中注协会组织开展2025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并于2026年3月16日将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监管法规
  
  资本市场
  
  两交所同步推出主板“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2026年修订)》和《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2026年修订)》,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方面,新增主板市场“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科创板相关标准保持不变;深交所方面,则将原有创业板适用的该标准拓展至主板,符合标准的主板公司再融资补流可以突破限额用于研发投入。两交所发布的主板“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保持一致:“轻资产”认定统一为实物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不高于20%;“高研发投入”认定为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5%,或者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
  
  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行业透明度,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准则》共3章36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相同或相近的披露事项进行整合。二是根据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不同功能定位,提出针对性、个性化披露要求。三是根据上位法规要求及行业实践,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简化、调整部分信息披露要求。四是明确基金业协会根据《准则》及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制定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模板。
  
  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发《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二是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三是明确豁免适用情形。四是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同时,明确如果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
  
  国企监管
  
  五部门共推信用与交通运输各领域各环节深度融合
  
  近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发出《关于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围绕“制度、数据、应用”三个维度,《意见》部署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具体为,一是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从完善信用管理机制、规范行业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统一行业信用修复制度5个方面,部署完善关键环节制度设计,强化制度保障。二是夯实信用信息数据基础。提出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健全信用信息主动推送机制、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和安全保护制度的各项举措,提升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数据支撑能力。三是扩大信用应用场景。聚焦加强全链条安全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消费环境四个方向,拓展应用场景,提升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服务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的公告》(下称《公告》),自8月1日起生效。
  
  《公告》增加部分非简易案件的委托审查,明确可以将符合下列标准的非简易案件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等5个省(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查:1.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在15%至25%之间;2.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在25%至35%之间;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在25%至35%之间。《公告》规定了终止委托情形和文书送达事宜。另外,增加辽宁省、浙江省、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联系的区域相应调整。
  
  两办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修订)》(下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调整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聚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损害公利、谋取私利行为以及问题突出的领域,分类列出禁止性规定,涵盖滥用职权、利用职权谋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为特定关系人谋利以及盲目追求政绩、违规选人用人、搞“四风”7个方面,每个方面又以“负面清单”方式列项规定了典型表现。《规定》细化完善违反规定行为处理的相关要求:一是充实有关责任追究规定;二是完善经济惩戒规定;三是充实不当利益处理规定;四是完善禁入限制规定;五是增写准确追责的规定。
  
  国家能源局印发《2026年能源行业标准计划立项指南》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2026年能源行业标准计划立项指南》(下称《指南》)。
  
  《指南》要求紧密围绕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工作任务,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要求。《指南》从“立足能源安全和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服务行业管理和发展”“促进产业提质增效”“提升行业标准国际化水平”等四个方面提出标准计划立项重点方向,包括支撑能源领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行业标准计划,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新兴技术产业发展、能效提升和产业链碳减排等重点方向的行业标准计划,促进“人工智能+”能源发展和能源领域数智化技术创新的行业标准计划等。
  
  工信部:做好2026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2026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提出,保障新业态安全,健全卫星互联网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云服务分级分类指南,建立云服务运行安全监测管理平台等。《通知》要求,精准管控风险,深入推进极端事故场景、关键网络设备、高危操作岗位“三项清单”管理,在开展新技术新设备上线运行、网络架构变更、公共服务平台应用变更等高风险作业前进行专项风险评估。《通知》明确,严格代维管理,加强对劳务分包、代维等外部合作方的安全管理,落实关键岗位人员安全职责,严禁违规转包、分包及以包代管等行为。
  
  金融监管
  
  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司法部等五部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下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4月19日。
  
  《草案》共11章9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金融工作方向性总体性要求。二是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三是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活动。四是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性。五是优化金融市场体系功能。六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七是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八是统筹金融高质量发展和安全。九是强化法律责任。《草案》要求对金融机构准入、经营、退出实施全周期管理,明确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须经批准。《草案》提出建立健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主体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履约保障。
  
  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科技大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科技保险意见》)。
  
  《科技保险意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同推进、防范风险”的总体原则,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保险体制机制,建立涵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全周期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加大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从加强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的保险保障以及科技保险产品服务、保险资金投资、保障监督等6个方面提出20项政策举措。
  
  《科技保险意见》围绕“保障谁、保什么、怎么保”,从五个方面聚焦发力。聚焦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建立全国科技保险重大技术攻关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等重点区域的保险服务。聚焦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广便捷便利的科技保险产品,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等场景模式提供灵活保险方案。聚焦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科技人才、知识产权、网络安全等重点领域和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关键环节,实现科技保险攻坚破局、扩面提质。聚焦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围绕人工智能、集成电路、量子科技、脑机接口等前沿布局,优化保险产品开发、承保理赔服务、专业化经营和发展生态。聚焦保险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发挥耐心资本优势,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创业投资,加强对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投资布局。
  
  《科技保险意见》的出台将有效推动新时期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发挥科技保险支持创新的减震器和稳定器作用,切实解决科技保险发展与创新实际需求的适配性不足问题,全面提升科技保险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的能力与水平。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强协作促进生猪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为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生猪产业稳产保供,保障养殖场(户)合法利益,助推生猪保险高质量发展,2026年3月13日,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协作促进生猪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于推进生猪保险领域精准投保理赔,促进生猪保险提质增效,优化生猪保险发展环境,提高生猪领域灾害应对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共计四大部分,包括十四方面具体内容:第一部分是“落实‘保处联动’,提高生猪保险承保理赔精准性”。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推进“保处联动”线上化,逐步实现养殖、无害化处理与承保理赔信息全流程数据贯通,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核验,提高承保理赔精准性。第二部分是“建立调整机制,促进生猪保险提质增效”。要求完善产品供给,定期调整费率,合理确定相关费用,增强险种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应用“智能称重/测长”等科技手段,提高承保理赔效率。第三部分是“维护市场秩序,优化生猪保险发展环境”。一方面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虚假承保理赔、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损害生猪养殖场(户)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对诚信记录良好的养殖场(户),在承保条件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第四部分是“加强组织保障,提高生猪领域灾害应对能力”。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加强联防联控,积极总结宣传生猪保险精准承保理赔等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
  
  《通知》的发布,是金融监管总局等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猪领域稳产保供的重要举措。《通知》作为完善农业保险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将进一步通过推动生猪保险领域“保处联动”工作,将农业领域的存出栏数据、无害化处理数据、检验检疫数据与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数据进行回溯分析、校验比对,提升承保理赔数据精准性。《通知》要求各地原则上对生猪保险费率调整周期不超过3年,有利于提高生猪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通知》明确将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者,可取消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资格和遴选资格,优化生猪保险发展的市场环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
  
  为维护个人贷款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金融服务质效,2026年3月15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明示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统筹推进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强化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协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有力抓手。《规定》推动解决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不规范、不透明问题,更好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金融惠民政策传导,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规定》共11条,是在现有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框架内,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和环节等,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清晰披露个人贷款息费成本,切实推动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要求落地见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推动银行理财子公司加快转型发展的决策部署,健全理财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构建与能力相匹配的差异化发展与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总局于2026年3月16日发布《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组织实施、评级结果运用以及附则,对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的总体要求、评级要素、基本程序和分类监管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六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10%、25%、25%、15%、15%和10%的分值权重,并针对性设置加分项、扣分项、级别调整因素,对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二是明确监管评级基本程序。监管评级包括机构自评估、初评、审核、结果反馈等环节。评级结束后,监管部门发现评级期间未掌握的重大情况,或者理财公司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三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是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推动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金融监管总局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形成《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制度机制、消费投诉处理、消费纠纷多元化解、监督管理、附则六章,共52条。《办法》明确金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多元化解、便捷高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为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要求其健全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机制和流程,并提供充分资源保障。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设置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专章,鼓励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协商,通过自行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调解组织在投诉处理工作中的作用。为维护消费投诉秩序,强调金融消费者应当诚实守信,通过正当途径客观、理性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五五”规划部署,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合理需要,2026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便利企业按照相同业务规则高效开展本外币放款业务。二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明确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企业在余额上限内办理业务。三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5上调至0.6,整体提高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更好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四是明确境内银行、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资金使用要求,有效防范风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B模板网】www.adminbuy.cn